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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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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2.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3. 3.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准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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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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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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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