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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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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2. 2.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2 條主要涉及期貨交易所對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所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根據該項規定,期貨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應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並向主管機關報經審核批准。同樣,如果需要修改該程序,也需經過相同的核定程序。 2. 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這一項規定指出,如果期貨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過程中,每筆交易的價格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則應按照前一項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另外,如果在一年內,期貨交易所與同一個對象進行多次交易,並且累計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同樣需要遵守前一項所規定的程序。 上述解釋是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的內容進行的。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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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