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2 條主要涉及期貨交易所對於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所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期貨交易所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根據該項規定,期貨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時,應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並向主管機關報經審核批准。同樣,如果需要修改該程序,也需經過相同的核定程序。 2. 期貨交易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這一項規定指出,如果期貨交易所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的過程中,每筆交易的價格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則應按照前一項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另外,如果在一年內,期貨交易所與同一個對象進行多次交易,並且累計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同樣需要遵守前一項所規定的程序。 上述解釋是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2條的內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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