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依照期貨交易法及該規則的規定取得的業務許可,不得作為權利的標的物。這表示期貨交易所在進行業務時,不能將業務許可作為交易的對象。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期貨市場上進行交易時,不能將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許可作為交易的標的物。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防止他們將業務許可視為具有價值的資產進行交易。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但這是根據該條款的文字解釋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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