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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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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依照期貨交易法及該規則的規定取得的業務許可,不得作為權利的標的物。這表示期貨交易所在進行業務時,不能將業務許可作為交易的對象。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期貨市場上進行交易時,不能將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許可作為交易的標的物。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防止他們將業務許可視為具有價值的資產進行交易。我目前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但這是根據該條款的文字解釋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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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取得之業務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為權利之標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