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期貨商的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且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對於兼營其他業務的期貨商來說,這些計算必須根據獨立部門的會計項目進行。目的是確保期貨商能夠維持足夠的資本金來滿足其負債和交易人的需求。具體資料與參考資料關聯度較低,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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