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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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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2. 2.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期貨商的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且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對於兼營其他業務的期貨商來說,這些計算必須根據獨立部門的會計項目進行。目的是確保期貨商能夠維持足夠的資本金來滿足其負債和交易人的需求。具體資料與參考資料關聯度較低,無法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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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