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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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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四、期貨交易所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七、業務員簽名或蓋章。 八、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4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委託人的帳號和戶名應詳細記載在買賣委託書上。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委託人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例如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委託書上應詳細記載委託的日期、時間以及委託的有效期限。 四、期貨交易所名稱:委託書上應明確指出期貨交易所的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委託書上應明確指出所要進行的期貨交易的種類、數量以及交割的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委託人可以選擇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進行委託。 七、業務員簽名或蓋章:業務員應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其對委託的承擔責任。 八、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應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其對委託的負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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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