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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
  2. 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者外,期貨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名或蓋章。
  3.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委託事實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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