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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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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2. 2.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這項規定,期貨商在客戶未開立指定存款帳戶之前,不能接受客戶的委託進行期貨交易。優先要求客戶開立指定的存款帳戶,以便將賸餘現金保證金和權利金轉帳到該帳戶內。 2.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根據這項規定,當期貨商按照客戶的指示支付賸餘現金保證金和權利金時,必須以轉帳方式將款項撥付到客戶的指定存款帳戶內。這樣可以確保款項安全且不會被用於其他用途。 這些資料來自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2條本身,這些規定針對期貨商在與客戶進行交易時的相關細節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因此,這些規則的目的是保護客戶的權益並確保交易的安全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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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