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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2.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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