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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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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居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2. 2.期貨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1條,在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期貨商應建立客戶的開戶帳號,並收集並保持客戶以下資料:(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狀況。(四)投資經驗。(五)開戶原因。(六)其他必要之事項。此外,期貨商對於這些資料除了依法令所規定的查詢外,應該保密。 舉例來說,期貨商在開立客戶帳戶時,應該取得客戶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等基本資料。同時,期貨商也應該詢問客戶的投資經驗和開戶原因,以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力和投資目的。此外,如果有其他必要的資料需要收集,期貨商也應該確保取得這些資料。所有這些資料都應該受到保密,除非根據法令所要求的查詢。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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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