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規定: 1. 期貨商在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這表示期貨商必須與委託人建立一份合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進行期貨交易。 2. 對於新開戶的委託人,期貨商在完成開戶手續之前,必須仔細核對其填寫的資料,以確認是否有任何錯誤或遺漏。只有在開戶手續完成後,期貨商才能接受該委託人的交易委託。 這表示期貨商在確認委託人的身份和資料無誤之前,不得接受其交易委託。 範例: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公司管理規則》,第36條第13款規定了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時不得受理未經委任書的代理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這條規定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0條的第2項相似,都是要求證券商在接受客戶開戶委託時必須核對相關文件,確認是否有合法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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