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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2.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對有無錯誤遺漏,且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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