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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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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國內代理人代表人向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申報之義務。 二、綜合帳戶持有人及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應遵守我國法令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義務。
  2. 2.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 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 三、其他經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指定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1條,當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時,有以下規定: 1. 受託契約的主要內容:除了前一條所規定的事項外,還包括: a. 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須向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申報的義務。 b. 綜合帳戶持有人及綜合帳戶下的個別交易人須遵守我國法令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義務。 2. 申報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a. 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 b.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的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 c. 其他由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指定的資料。 範例:根據經濟部證券期貨局的證券期貨資訊揭露規定,期貨商在開立綜合帳戶時,需向主管機關申報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存款證明、匯款記錄等。此外,綜合帳戶下的個別交易人也需要提供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以確保期貨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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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9-1 條規定:「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