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戶日期。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定。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受託契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開戶日期。 2. 委託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需提供名稱、代表人、住所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華僑和外國人需提供由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的身分編號)。 3. 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的方式和雙方聯繫方式。 4. 期貨商執行委託的方式。 5. 期貨商在無法執行業務時,可將委託人帳戶轉移到其他期貨商的約定。 6.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的收付方式、幣別和結匯的約定方式。 7. 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的利息歸屬。 8. 期貨交易佣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 9. 委託人維持保證金的義務。 10. 期貨商可以代為沖銷交易的條件和相關事項的約定。 11.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的方式和時間。 12. 期貨商對於財務狀況的徵信和徵信範圍。 13. 委託人基本資料異動申報事項。 14. 期貨商應通知委託人影響其權益的事項及通知時間。 15. 期貨商應提供的資訊和服務範圍。 16. 因對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處理範圍、仲裁和相關事項。 17. 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的處理方式。 18. 其他交易糾紛的處理。 19. 契約條款變更的情況。 20. 契約解除的情況。 21.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紀錄事項。 根據以上法規,期貨商與委託人在簽訂受託契約時應詳細記載這些事項,以確保雙方的權益。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根據資料來源《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中的第9項規定了委託人維持保證金的義務,這意味著委託人必須在交易進行期間內保持足夠的保證金,否則可能會影響交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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