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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2. 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3. 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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