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了期貨商在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履行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期貨商在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給客戶,並解說契約內容和期貨交易程序,要求客戶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日期作為存證。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明確瞭解並同意交易契約的內容,並且意識到可能的風險。 該條第二項則要求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有關期貨交易的法令和交易所規章,包括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報告的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交易限制進行書面說明,供客戶參考。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清楚瞭解相關的法規限制,以便客戶在交易期貨時能夠符合相關規定。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前述的交易限制有變更,期貨商應立即在公告欄上公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及時瞭解交易限制的任何變更,以便他們在交易期貨時能夠遵守最新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期貨交易的當事人,讓他們能夠清楚瞭解交易契約的內容和相關的風險,並且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這樣可以提高期貨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護交易市場的穩定運作。根據相關資料,該規則的實施是強制性的,並且需要期貨商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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