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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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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2. 2.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3. 3.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了期貨商在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履行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期貨商在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給客戶,並解說契約內容和期貨交易程序,要求客戶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日期作為存證。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明確瞭解並同意交易契約的內容,並且意識到可能的風險。 該條第二項則要求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有關期貨交易的法令和交易所規章,包括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報告的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交易限制進行書面說明,供客戶參考。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清楚瞭解相關的法規限制,以便客戶在交易期貨時能夠符合相關規定。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前述的交易限制有變更,期貨商應立即在公告欄上公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客戶及時瞭解交易限制的任何變更,以便他們在交易期貨時能夠遵守最新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期貨交易的當事人,讓他們能夠清楚瞭解交易契約的內容和相關的風險,並且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這樣可以提高期貨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護交易市場的穩定運作。根據相關資料,該規則的實施是強制性的,並且需要期貨商嚴格遵守。

  • 期貨交易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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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