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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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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2. 2.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規定,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時,除非本委有另外的規定,必須在所屬期貨商開立帳戶,且不得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期貨商對於這些人員開立帳戶、委託交易以及相關事項,必須依照本委或本委指定的機構的規定辦理。 這項規則的目的是保障期貨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防止利用他人名義進行交易的情況發生。期貨商在處理上述事項時必須嚴格依法辦理,並遵守委託和開戶的相關規定。這個規則也強調了期貨商在管理和監督業務員和從業人員行為方面的責任。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一位期貨業務員想要從事期貨交易,他必須在所屬的期貨商開立帳戶,且不得代表他人進行交易。期貨商應該根據本委或本委指定的機構的規定,處理這位業務員的開戶和委託事項。如果期貨商或業務員違反了這項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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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