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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