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管理規則26

快速跳轉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6條,期貨經紀商在以下情況下,不得以自己的利益進行期貨交易:一、為處理錯帳的需要而在本公司開戶;二、兼營期貨業務的情況下,為所經營業務的需要而在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三、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情況。 關於該規定的相關範例可參考台灣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章,以了解期貨經紀商在開戶和從事期貨交易時應遵守的規範。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