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6條,期貨經紀商在以下情況下,不得以自己的利益進行期貨交易:一、為處理錯帳的需要而在本公司開戶;二、兼營期貨業務的情況下,為所經營業務的需要而在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三、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情況。 關於該規定的相關範例可參考台灣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章,以了解期貨經紀商在開戶和從事期貨交易時應遵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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