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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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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
  2. 2.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3 條,期貨經紀商可以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的代理人。代理的項目和範圍由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確定。具體的資料來源及範例可能需要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主管機關相關的規則和指引文件。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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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