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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
  2. 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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