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5-3 條,期貨經紀商可以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的代理人。代理的項目和範圍由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確定。具體的資料來源及範例可能需要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主管機關相關的規則和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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