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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2. 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3.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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