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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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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2. 2.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3. 3.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當期貨商受理和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如果使用電話進行,就必須同步錄音存證。如果使用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的內容,則應該將傳輸的內容存檔備查。此外,前述的錄音和傳輸的內容至少應該保存一年。但如果出現爭議的話,則需要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5&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2040001&aplistdn=ou=data,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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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期貨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