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當期貨商受理和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如果使用電話進行,就必須同步錄音存證。如果使用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的內容,則應該將傳輸的內容存檔備查。此外,前述的錄音和傳輸的內容至少應該保存一年。但如果出現爭議的話,則需要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5&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12040001&aplistdn=ou=data,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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