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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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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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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期貨商應立即於公告欄內公告,其有重大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時,應向本會申報並應及時通知期貨交易人。
前項暫停交易屬國外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立即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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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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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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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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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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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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