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5條的規定,期貨商對於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的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也不得挪用這些資金用於支付其他客戶的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等。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客戶的資金安全,避免期貨商濫用客戶的資金。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管理規則》(期交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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