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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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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5條的規定,期貨商對於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的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也不得挪用這些資金用於支付其他客戶的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等。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客戶的資金安全,避免期貨商濫用客戶的資金。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管理規則》(期交所網站)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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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