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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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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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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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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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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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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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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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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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