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6條,期貨商在期貨交易所訂定的保證金額度之外,可以根據客戶的信用狀況和交易性質,另外收取保證金。當期貨交易保證金的額度需要調整時,期貨商應該通知期貨交易人依照受託契約所規定的期限繳交差額。 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年度促字第4521號卷第6頁)、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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