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規定,期貨商在進行客戶保證金專戶的管理時,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每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和有價證券餘額以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的變動情況。 2. 期貨商在進行上述計算後,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但在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如果國外期貨交易所有另外的規定,則可以依照該規定進行處理。 - 期貨交易人的期貨交易虧損金額應從保證金專戶中扣除。 - 期貨交易人的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 如果客戶保證金專戶的存款餘額和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應立即通知客戶補足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金額。 - 如果客戶保證金專戶的存款餘額和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超過原始保證金金額,則根據期貨交易人的指示提領或交付。 3. 前項第三款所指的追加保證金應在受託契約所定的期限內繳交。 根據此規定,期貨商在進行客戶保證金專戶管理時,需要每日計算並處理客戶的保證金餘額和有價證券抵繳金額的變動情況。如果客戶的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期貨商需要通知客戶補足追加保證金,並在受託契約所定期限內繳交。另外,客戶如果有盈餘,則存入保證金專戶中,客戶也可以根據指示提領或交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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