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
  2.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3.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