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9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理解: 1. 如果期貨交易人的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數額,期貨商應立即進行催繳。 2. 如果期貨商未按照前項的規定收取足夠的保證金,則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人的交易委託,但可以對原有契約部位進行沖銷。 3.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的機構也需要遵守以上兩項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確保期貨交易人有足夠的保證金來應對風險,同時也限制了期貨商在不遵守保證金要求的情況下接受交易委託。這些規則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穩定和交易安全。 參考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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