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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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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及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及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開業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財務狀況預估:應含開辦費、年度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3 條,在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時,期貨商需向本會提出以下書件進行核准: 1. 公司章程:申請期貨商需提供公司章程的複本。公司章程是訂定公司組織結構和運作規則的文件。 2. 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應包含以下項目: - 投資計畫:包括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和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果是控股公司型態,需要同時提交再轉投資的投資計畫。 - 業務經營之原則:包括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和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 組織編制與職掌:包括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以及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 人員規劃:包括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和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 開業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財務狀況預估:包括開辦費、年度財務預估和編表說明等項目。 3. 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申請期貨商需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議事錄。 4.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期貨商需提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過的財務報告。 5. 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若期貨商對於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外國事業,需要訂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應包括管理範圍、管理方向及原則、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資產之管理、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以及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6. 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申請期貨商需提供國內外投資事業的明細表。 7.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除了以上所列的書件外,本會可能還有其他規定需要期貨商提供的文件。 參考資料: -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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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3 條規定:「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