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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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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經本會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期貨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解散或停止營業。 四、變更機構名稱。 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七、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八、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營業許可。 九、其他重大事件。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期貨商應事先申報;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事項,期貨商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3. 3.期貨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6-5條,期貨商在以下情況下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相關資料: 1.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2. 期貨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3. 解散或停止營業。 4. 變更機構名稱。 5.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6.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7. 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8. 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9. 其他重大事件。 根據法規,這些事項包括了期貨商營運上的重大變更或風險情況,以及對外投資和合作的相關事宜。期貨商在以上情況下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在發生重大虧損案件、違規案件或其他重大事件時應在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5&parentpath=0,3,65),搜尋「期貨商管理規則」

  • 名詞
  • 持有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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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5 條規定:「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