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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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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准。
  2. 2.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3. 3.期貨商依第一項轉投資外國事業,其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款及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五款規定應檢具之外國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6 條》的規定,當期貨商投資的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者外國子公司轉投資的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時,如果與所轉投資的機構達到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的實質控制和從屬關係,除非本會有其他規定,必須先經本會核准。該轉投資事項在實際投資後的十天內,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備查。此外,期貨商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轉投資外國事業時,應按照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款和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五款的要求提交相應的外國事業管理辦法文件,並在實際投資後的十天內一併提交給本會備查。 在參考資料中,經查無法直接找到與該法條有100%關聯度的範例。由於該問題無提供具體的相關背景或案例,因此無法進一步引用適用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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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6 條規定:「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