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6 條》的規定,當期貨商投資的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者外國子公司轉投資的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時,如果與所轉投資的機構達到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的實質控制和從屬關係,除非本會有其他規定,必須先經本會核准。該轉投資事項在實際投資後的十天內,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備查。此外,期貨商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轉投資外國事業時,應按照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款和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五款的要求提交相應的外國事業管理辦法文件,並在實際投資後的十天內一併提交給本會備查。 在參考資料中,經查無法直接找到與該法條有100%關聯度的範例。由於該問題無提供具體的相關背景或案例,因此無法進一步引用適用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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