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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准。
  2. 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3. 期貨商依第一項轉投資外國事業,其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款及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五款規定應檢具之外國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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