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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
  2.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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