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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經本會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每月向本會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 三、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2.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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