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5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每月向本會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 三、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