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9 條規定了期貨商在投資海外事業者時需要遵守的規定: 1. 期貨商必須經證期會核准才能投資海外事業者,且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證期會提交投資海外子公司的業務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辦理情況、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 二、每月提交月計表時,應附上所投資海外事業的基本資料和營運狀況。 三、依據證期會的規定,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或文件。 2. 前項所列的申報事項應經由期貨交易所轉送給證期會。 範例:一家台灣的期貨商在海外投資了一家子公司,根據該條規定,該期貨商需於每季終了後的十五日內向證期會申報投資海外子公司的業務報告,報告內容應涵蓋業務辦理情況、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此外,每月提交月計表時,該期貨商也需附上投資海外事業的基本資料和營運狀況。這些資料將通過期貨交易所轉送給證期會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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