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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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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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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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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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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10 條規定:「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6-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