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7-1 條規定,如果期貨商是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分支機構,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本規則規定的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的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的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的在台灣的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資料來源: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5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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