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到的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8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該規則自中華民國86年6月1日開始施行。這意味著該規則的規定和要求從該日期開始生效並適用於相關主體。 2. 該條第2項規定了修正條文的施行時間。根據這項規定,除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該款自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起施行外,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條文均從相應的會計年度生效。具體來說,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2會計年度開始適用,而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11會計年度開始適用。除此之外,其他修正條文則自修正條文發布日起生效。 以上是針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8條的逐條釋義。有關此規則的資料來源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該資料與問題內容具有100%的相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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