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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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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7條,期貨商在宣傳活動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 進行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2. 隱匿重要事實,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3. 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應的風險。 4. 在績效廣告中,僅使用對其有利的資料。 5. 在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進行宣傳時,未明確說明其功能限制。 6. 存在其他誇大、偏頗的情況或有欺詐公眾的可能性。 其中,該條規定的參考來源為「期貨商管理規則」,但根據資料提供的法律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與相關資料來源。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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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期貨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