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6條: 1. 期貨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 該條規定了期貨商在經營業務時應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則,並且對收取費用的方式提出了要求。這包括考慮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和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避免使用不合理的收費方式來招攬業務。 2. 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商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用。 根據該條規定,期貨商在使用宣傳資料和廣告物之前,應經過期貨商經理人的審核並簽署或蓋章,確保其形式和內容符合相關規定。 3.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該條規定了期貨商應將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保存至少兩年。 4. 第二項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根據該條規定,期貨商的宣傳資料和廣告物的形式、內容、製作和傳播等相關事項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制定管理辦法,並且需要向相關機構申報並保存备查。該管理辦法的修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 5.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商不得拒絕或妨礙。 根據該條規定,有關機構有權隨時抽查期貨商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和相關紀錄,期貨商不得拒絕或妨礙此檢查。 相關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管理規則》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官網(https://www.fis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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