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不得藉本會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期貨商不得利用其在期貨交易所的營業許可作為宣傳或保證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手段。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的相關解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期貨商以自身在期貨交易所的許可為基礎,向公眾宣傳或保證其營業能力或財務狀況,以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和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一個違反此規定的例子是,如果一家期貨商在其宣傳材料中聲稱其在期貨交易所的營業許可表示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並因此可以提供更穩定的交易環境,則這將被視為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可能會進行調查並處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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