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期貨商在以下情況下應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1.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 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的期貨商。 3. 客戶保證金專戶的開設、變更或終止。 4. 期貨商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或期貨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5.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法律所定的情況。 6.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7.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本會根據期貨交易法所發布命令的行為。 8.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持有股份有變動。 9. 依外國期貨交易法令的規定,應向當地期貨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的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的重大情況。 10. 進行的期貨交易量達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應申報的數額。 11.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公司應對第一項和第二項事項提前申報;對於第三項至第七項事項,公司應在得知或實際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對於第八項事項,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應在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在同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對於第九項至第十項事項,公司應在向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時,同時向本會申報。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應申報的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本規則所稱的營業日指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以上回答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確保與問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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