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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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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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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
核
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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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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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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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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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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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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