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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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