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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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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2.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條,期貨商在以下情況下應先報經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投資外國事業;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本條的規定,期貨商在進行上述情事之一時,必須事先向本會提出申報並獲得核准。這些情事包括機構名稱的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的變更、營業項目的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的變更、受讓或讓與其他期貨商營業或財產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合併或解散、投資外國事業,以及其他本會要求必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範例:如果一家期貨商計劃在營業項目中增加金融商品衍生品的交易,則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該期貨商必須先向本會提出申報並獲得核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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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