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條,期貨商在以下情況下應先報經本會核准:一、變更機構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變更營業項目;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投資外國事業;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本條的規定,期貨商在進行上述情事之一時,必須事先向本會提出申報並獲得核准。這些情事包括機構名稱的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的變更、營業項目的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的變更、受讓或讓與其他期貨商營業或財產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合併或解散、投資外國事業,以及其他本會要求必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範例:如果一家期貨商計劃在營業項目中增加金融商品衍生品的交易,則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該期貨商必須先向本會提出申報並獲得核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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