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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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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內部稽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三、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1條,期貨商內部稽核在進行內部稽核工作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經期貨交易監控所(本會)的同意,向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內容。 舉例: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在進行內部稽核時,未經本會同意,將金融檢查報告的內容透露給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 二、在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出具不實的內部稽核報告。 舉例: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在辦理內部稽核時,故意編造不實的內部稽核報告。 三、未配合本會的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舉例: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未按照本會的指示,配合進行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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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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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規定:「期貨商內部稽核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