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根据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8条的规定,期货商的负责人或业务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为建立期货市场制度贡献心力,具有显著业绩的人员。 二、研究著述,对发展期货市场或执行期货业务具有创意,并得到采纳的人员。 三、举报市场不法违规行为,并经查明属实的人员。 四、其他有足够的事迹值得表扬的人员。 参考资料:期货商负责人与业务员管理规则 第18条 根据上述资料,期货商的负责人或业务员可能因为以下情况而受到奖励或表扬: 1. 对于建立期货市场制度做出显著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2. 进行了有创意的研究或著述,对于期货市场的发展或执行期货业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被采纳。 3. 举报市场上的不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并且经过调查确认属实。 4. 其他有足够的事迹值得被表扬的情况。 参考资料:期货商负责人与业务员管理规则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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