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限在其所屬期貨商開戶委託買賣。
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7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只能在所屬的期貨商開立帳戶進行委託買賣。這意味著他們不能代表其他期貨商或在其他期貨商開立帳戶進行交易。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期貨交易商之業務員僅能在所屬的期貨交易商開立客戶帳戶進行交易。例如,如果業務員A屬於期貨交易商B,那麼A只能在公司B的帳戶上進行交易,而不得代表其他期貨交易商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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