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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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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限在其所屬期貨商開戶委託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7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只能在所屬的期貨商開立帳戶進行委託買賣。這意味著他們不能代表其他期貨商或在其他期貨商開立帳戶進行交易。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期貨交易商之業務員僅能在所屬的期貨交易商開立客戶帳戶進行交易。例如,如果業務員A屬於期貨交易商B,那麼A只能在公司B的帳戶上進行交易,而不得代表其他期貨交易商進行交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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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限在其所屬期貨商開戶委託買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