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一系列不得有的行為,其中包括: - 製作違反法令規定的廣告及宣傳資料。 - 在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及權利金的方式。 - 對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的執行過程出現不當的遲延情況。 - 相互流用個別期貨交易人的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 - 受理非本人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人開戶。 - 受理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的代理人進行期貨交易。 - 受託未經辦妥受託契約的期貨交易人進行期貨交易。 - 知悉期貨交易人有操縱期貨市場意圖,仍接受委託進行交易。 - 知悉期貨交易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仍接受委託進行交易。 - 利用他人名義或讓他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執行業務。 - 代理他人開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 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本會公告或核准的期貨交易契約。 -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前述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也不得有違反期貨商管理法令規定的行為。 4. 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了不得有前兩項規定的情況外,還不能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根據《期貨交易法》和相關法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要遵守上述規定,以確保期貨市場的秩序和投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規則及解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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