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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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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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3條,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的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的秘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期貨交易人的隱私和交易的機密性。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期貨交易人所委託的事項,以及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所知悉的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的保證。 這項規定禁止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向期貨交易人作出保證能夠獲利。這是為了防止期貨商以虛假宣傳或承諾來吸引投資者。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這是為了確保期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的帳戶或名義從事交易。 這項規定禁止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利用期貨交易人的帳戶或名義來進行交易。這是為了防止期貨商濫用交易人的資金或身份進行不當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這項規定禁止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為期貨交易人進行交易。這是為了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為誇大、偏頗的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這項規定禁止期貨商的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通過誇大、偏頗的宣傳或散佈不實資訊來引導期貨交易人進行交易。這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免受虛假信息的影響,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公布日期:2012-06-13]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跨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立法理由為保障期貨交易之安全與公平,督促期貨業健全經營,爰參考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日本在海外商品市場受託期貨交易法第十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立法精神,列舉六種常見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之行為及實務上常發生之弊端,明文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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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期貨交易之安全與公平,督促期貨業健全經營,爰參考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日本商品交易所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日本在海外商品市場受託期貨交易法第十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立法精神,列舉六種常見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之行為及實務上常發生之弊端,明文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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