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4 條
- 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 2.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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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期貨交易法第64條規定了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的相關要求和程序。以下為該條款的解釋: 1. 根據第1項,期貨商在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前,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評估應包括客戶的信用狀況和財力,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如果期貨商評估結果發現客戶的信用狀況和財力超過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除了提供適當的擔保外,期貨商應拒絕客戶的委託。 2. 根據第2項,期貨商在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的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定之。受託契約是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之間的合約,用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該條款沒有具體列舉受託契約的內容,但其內容由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制定。 根據上述解釋,期貨交易法第64條對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評估和受託契約的要求進行了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客戶利益,確保期貨交易商之間和客戶之間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保護。根據最新資料,我找到了一個與該條例相關的範例: 根據《證券期貨人員取得及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需要通過特定的考試取得資格,並且需要參加進一步的教育培訓以維持其資格。這項法規要求期貨業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他們能夠正確評估客戶的能力並提供適當的服務。該資料與期貨交易法第64條的目的相關,即要求期貨商評估客戶的能力並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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