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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65 條

  1. 1.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2. 2.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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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65條,期貨商在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必須由具有業務員資格的人員進行。在開戶之前,期貨商應向期貨交易人告知各種期貨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以及可能的風險。此外,期貨商也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一份風險預告書,其中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最新的法規,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公告了「期貨商業務從業員管理規則」,該規則對期貨商業務從業員的業務資格、訓練、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的第17條,期貨商在開戶之前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給期貨交易人,其中須包含有關期貨商品性質、交易條件以及風險的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期貨商A在接受期貨交易人B開戶時,必須由具有業務員資格的人員為B進行開戶程序。在開戶之前,A應向B詳細講解期貨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和可能的風險。同時,A需要提供一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風險預告書給B,該預告書必須包含相關的記載事項,例如「期貨交易具有高度風險,可能導致資金損失」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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