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交易法65

快速跳轉
  1. 1.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2. 2.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65條,期貨商在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必須由具有業務員資格的人員進行。在開戶之前,期貨商應向期貨交易人告知各種期貨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以及可能的風險。此外,期貨商也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一份風險預告書,其中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最新的法規,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公告了「期貨商業務從業員管理規則」,該規則對期貨商業務從業員的業務資格、訓練、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的第17條,期貨商在開戶之前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給期貨交易人,其中須包含有關期貨商品性質、交易條件以及風險的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期貨商A在接受期貨交易人B開戶時,必須由具有業務員資格的人員為B進行開戶程序。在開戶之前,A應向B詳細講解期貨商品的性質、交易條件和可能的風險。同時,A需要提供一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風險預告書給B,該預告書必須包含相關的記載事項,例如「期貨交易具有高度風險,可能導致資金損失」等。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期貨交易具有高度特殊性、風險性,為使期貨交易人明瞭期貨交易之特性,並防止業務員巧言哄騙,為誇大不實宣傳以招攬客戶,致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7: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第一﹒五五(a)條、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期貨商應負交付風險預告之義務。   二、第二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五五(b)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及格式。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期貨交易具有高度特殊性、風險性,為使期貨交易人明瞭期貨交易之特性,並防止業務員巧言哄騙,為誇大不實宣傳以招攬客戶,致侵害期貨交易人權益,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7: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第一﹒五五(a)條、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期貨商應負交付風險預告之義務。   二、第二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五五(b)條之立法精神,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及格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65 條規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