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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2.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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