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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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 2.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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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6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來接受期貨交易人的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商只聘用相關業務背景的人員來處理期貨交易相關的事項,以提供更專業的服務並避免潛在的風險。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49 - 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5&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10260001&aplistdn=ou=rule,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Consult%40FSCNEWS&contentType=2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期貨交易具有高度複雜性、特殊性與技術性,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員應具備專業知識。為確保期貨交易人權益,提升服務品質,第一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二、第二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之立法精神,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期貨商僱用業務員之最低人數及買賣委託書之應記載事項。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期貨交易具有高度複雜性、特殊性與技術性,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員應具備專業知識。為確保期貨交易人權益,提升服務品質,第一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二、第二項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之立法精神,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期貨商僱用業務員之最低人數及買賣委託書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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