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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66 條

  1. 1.期貨商不得僱用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2. 2.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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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6條的規定,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來接受期貨交易人的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商只聘用相關業務背景的人員來處理期貨交易相關的事項,以提供更專業的服務並避免潛在的風險。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49 - 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5&parentpath=0,4&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10260001&aplistdn=ou=rule,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Consult%40FSCNEWS&contentType=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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