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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67 條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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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7條的規定,當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且必須設立客戶明細帳,每天計算客戶的餘額。這意味著期貨商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向交易人收取一定的保證金或權利金,並將這些資金存入客戶明細帳中,每天計算並更新客戶的餘額。具體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期貨交易所規則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67條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62) - 《台灣經濟法實務手冊》- 行政院經濟部法制局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aNvhDwAAQBAJ&pg=PA262&hl=zh-TW&source=gbs_selected_pages&cad=3#v=onepage&q&f=false)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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