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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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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7條的規定,當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且必須設立客戶明細帳,每天計算客戶的餘額。這意味著期貨商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向交易人收取一定的保證金或權利金,並將這些資金存入客戶明細帳中,每天計算並更新客戶的餘額。具體的收費標準和計算方式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期貨交易所規則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67條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62) - 《台灣經濟法實務手冊》- 行政院經濟部法制局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aNvhDwAAQBAJ&pg=PA262&hl=zh-TW&source=gbs_selected_pages&cad=3#v=onepage&q&f=false)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額。

立法理由一、期貨交易具有相當之風險性,為使期貨交易人能切實履行其交易義務,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制度建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制度。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法律依據,以促進期貨交易之順利進行,並健全交易制度。   二、為配合期貨交易逐日計算盈虧(即每日洗價marked to market)之作業方式,並貫徹客戶資金分離存放之規定,爰參考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三二條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或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並應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或權利金之明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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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304 制定)

一、期貨交易具有相當之風險性,為使期貨交易人能切實履行其交易義務,爰參考國外期貨交易制度建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制度。參考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法律依據,以促進期貨交易之順利進行,並健全交易制度。   二、為配合期貨交易逐日計算盈虧(即每日洗價marked to market)之作業方式,並貫徹客戶資金分離存放之規定,爰參考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美國期貨管理委員會規章第一﹒三二條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或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並應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或權利金之明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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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67 條規定:「期貨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其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