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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68 條

  1. 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2. 2.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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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68条的规定,期货商在进行期货交易后应立即制作买卖报告书并交给期货交易人,同时还应在每月底编制对账单并寄送给各期货交易人。关于买卖报告书和对账单的具体记载事项,由主管机关进行规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据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106年第三號公告,期貨交易商在买卖报告书和对账单中需要记载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合约标的、委托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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