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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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 2.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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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68条的规定,期货商在进行期货交易后应立即制作买卖报告书并交给期货交易人,同时还应在每月底编制对账单并寄送给各期货交易人。关于买卖报告书和对账单的具体记载事项,由主管机关进行规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据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106年第三號公告,期貨交易商在买卖报告书和对账单中需要记载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合约标的、委托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期貨交易人能適時得知期貨交易之成交情形、交易狀況及其他相關交易細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有編製及交付買賣報告書、及編製月對帳單之義務。 二、為便於管理及查核起見,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規定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使期貨交易人能適時得知期貨交易之成交情形、交易狀況及其他相關交易細節,第一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有編製及交付買賣報告書、及編製月對帳單之義務。 二、為便於管理及查核起見,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規定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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