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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2.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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