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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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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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2條之規定,第二十八條關於證券商的負責人或業務員的管理規則,也適用於期貨公司。這意味著期貨公司的負責人和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需要遵守和符合第二十八條的要求。具體細節和例子可以參考法規和相關案例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商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消極資格條件等限制,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條文
(0860304 制定)
明定有關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消極資格條件等限制,準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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