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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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61條,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的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該條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市場的穩定和安全,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主管機關可以進一步制定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來確保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並根據經營行為的風險等級進行管理。關於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的資格條件和管理事項的具體細節,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法相關的執行細則和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則或規程。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行政院公報):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tmpl=intronh&lawno=3100000001&lawmoney=0&keyword=%E6%9C%9F%E8%B2%A8%E4%BA%A4%E6%98%93%E6%B3%95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https://law.cnyes.com/Content/OpenData/law/%E6%9C%9F%E8%B2%A8%E4%BA%A4%E6%98%93%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之資格條件及其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規範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包括為期貨商在外獨立招攬業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管理之事項。
- 輔助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規範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業務輔助人(包括為期貨商在外獨立招攬業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管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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