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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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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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2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應該在期貨交易所進行,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在其他場所進行。例如,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能允許在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期貨交易而不一定要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已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即應於期貨交易所中集中交易,以杜絕場外交易,其目的在形成公正之交易價格。本條前段即揭櫫此原則。惟因新的衍生性商品日新月異,部分商品之性質係於店頭市場交易。為能因應市場發展,爰賦予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得核准新的衍生性商品於集中市場外交易之權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860304 制定)
已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即應於期貨交易所中集中交易,以杜絕場外交易,其目的在形成公正之交易價格。本條前段即揭櫫此原則。惟因新的衍生性商品日新月異,部分商品之性質係於店頭市場交易。為能因應市場發展,爰賦予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得核准新的衍生性商品於集中市場外交易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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