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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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 2.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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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除非依據本法,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此條的目的是禁止非法的期貨交易所業務的經營,以確保期貨市場的正常運作和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關聯: 在這個範例中,根據之前提到的資料,被告未經許可提供場所設備和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進行自主的下單交易。這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因為他們非法地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所以在這個範例中,被告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立法理由一、參考日本商品交易所第八條、金融期貨交易法第六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一項明文禁止非依本法不得任意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並以實質經營期貨交易所者為處罰對象,以遏止地下期貨之猖獗,並保障交易之安全。 二、第二項則明定對於經營前項非法業務之人提供場所、設備或資訊之行為亦予以禁止,並列為獨立之犯罪類型予以處罰,以配合前項規定達遏阻之實效。
- 非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日本商品交易所第八條、金融期貨交易法第六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一項明文禁止非依本法不得任意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並以實質經營期貨交易所者為處罰對象,以遏止地下期貨之猖獗,並保障交易之安全。 二、第二項則明定對於經營前項非法業務之人提供場所、設備或資訊之行為亦予以禁止,並列為獨立之犯罪類型予以處罰,以配合前項規定達遏阻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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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