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3 條
- 1.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 2.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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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除非依據本法,否則任何人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此條的目的是禁止非法的期貨交易所業務的經營,以確保期貨市場的正常運作和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關聯: 在這個範例中,根據之前提到的資料,被告未經許可提供場所設備和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進行自主的下單交易。這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3條的規定,因為他們非法地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所以在這個範例中,被告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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