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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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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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4條,期貨交易所應繳存營業保證金至國庫。這些保證金的金額和繳納辦法由主管機關來規定。這意味著期貨交易所必須向政府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以確保其業務的穩定和合規運作。具體保證金的金額和繳納辦法將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來制定,以保證期貨交易所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14條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九條之立法例,明定期貨交易所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義務,並授予主管機關訂定營業保證金金額之權限,其目的在於增強期貨交易所之資力及信用,以強化對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九條之立法例,明定期貨交易所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義務,並授予主管機關訂定營業保證金金額之權限,其目的在於增強期貨交易所之資力及信用,以強化對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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