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11 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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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條,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契約:一、契約喪失經濟效益;二、契約不符合公共利益;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依照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證券交易法》修正,自2021年1月31日起,新加入了一項對期貨交易的規範,即「期貨交易契約應留存期限不得大於兩年,其開倉持有期限不得大於二十四個月」。這項修正是為了保護投資人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而訂立的,如果在核准後發現某個期貨交易契約的保留期限超過了兩年,主管機關就有權撤銷該契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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