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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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